座机:0991-4313082
梁总:18999867082
周董:18097660992
丁经理(销售经理):15894672725
张经理(销售经理):18290859642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石苑A栋9层商铺13
关于修改哈萨克斯坦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部 2025 年 9 月 2 日第 342 号《关于调整部分石材产品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若干问题的令》的令
兹命令:
对哈萨克斯坦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部 2025 年 9 月 2 日第 342 号《关于调整部分石材产品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若干问题的令》(在国家规范性法律行为登记册中登记号为№36809)进行如下修改:
将第 1 条修改为:
“1.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禁止从第三国以任何运输方式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口以下石材产品,为期三个月(商品编码:6801000000 – 铺路石、路缘石;天然石材制铺路及砌面用石及板,6802931000 – 经抛光、饰面或其他加工处理的花岗岩,不包括毛重 10 公斤及以上的荒料,6802939000 – 纪念碑或建筑用花岗岩)。”
责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部工业委员会:
通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确保对本令第 1 条的执行进行管控;
通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运输部铁路与水路运输委员会及哈萨克斯坦国家铁路股份公司(经协商),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落实本令第 1 条;
按照既定程序,将本令第 1 条所述禁令的实施情况通知欧亚经济委员会。
责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部工业委员会,按照立法规定的程序确保: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对本令进行国家登记;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部的互联网资源上发布本令。
本令的执行监督工作,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部主管副部长负责。
本令自首次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